应该说,如果L/C中有关提单的说法如问题中的文字——“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 PLUS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而没有强调三正三副(3/3,或3 ORIGINAL & 3 COPY)的话,那么交3个正本提单加1个副本提单是可以的。但如果L/C中强调了全套提单为三正三副(3/3,或3 ORIGINAL & 3 COPY)的话,那么就应该交3个正本和3个副本提单,另外加1个副本提单(可以是副本的的复印件)。
对于这一点,我有不同看法:3/3应代表三份正本中的三份正本,而不是代表三正三副。
答复:
关于3/3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与你及各位网友探讨如下:
一般来说,全套提单通常为三正三副,那么如果其语句用——“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3/3)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本人认为应该理解为全套三正三副提单;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只是三份正本提单。这样就有可能引发争议——因为语言不严谨,由此引出歧义——怎么理解都不为错。
如果其语句用——“FULL SET (3/3)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那么理解为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没有任何异议;
至于其语句用——“1/3 SET 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那么也不会有任何异议——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
所以,我们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谨慎处理——首先是在合同中,就提交的单据予以明确——几份正本/几份副本;在信用证交单时,如果出现了上述有可能引起歧义的指示——“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3/3)OF BILLS OF LADING”,那么,为了避免争议,按没有漏洞的方式处理——提供全套三正三副提单,即便用不着三份副本,这多交的单据不是不符点——作为附带单据转交;如果开证行要求的就是全套三正三副提单,那么正好提交齐全——这样处理可能麻烦,但肯定是万无一失。
2.****回李塔JJ,刚刚又仔细查看了信用证,信用证的装运港是宁波,但是在货物描述45A中有说明: 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46A单据要求中要求保险单, 这样应该没问题了吧?
李塔的回复:如果是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表面上看来可以有保险单,但由于这是个不规范的术语,会引起争议。第一、如果作为价格术语,你们的发票价格上含有保险吗?你们的发票会显示保险费用吗?按理来说应该显示,但把保险金额算入的话会不会引起你们的发票金额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不符呢?(除非信用金额有机动);第二,把保险金额显示在发票上是否与发票条款的规定相矛盾?这一点请认真审核信用证。
3、关于发票,如果信用证上写的是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表面上看虽然不规范,但如前所述,并不影响卖方办理保险和提交保单的工作。倒是要注意发票的金额该怎样处理:如李塔的答复——“按理来说应该显示保险费用”,这里应该有两种情况:(i)信用证已经规定了保险费金额,那么,只要在在FOB金额后面另加保险费金额,并使之与信用证的总金额一致即可;(ii)信用证没有单列保险费金额,那么就不应该单独列记保险费,即FOB总金额与信用证总金额一致即可。经过这样的处理,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保持一致,从而保证不因发票金额不符造成不符点。